关于发布萍乡安源安鼎科创母基金子基金遴选方案
萍乡安源安鼎科创母基金
子基金遴选方案
国盛弘远(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一月
为进一步优化萍乡市安源区创新创业投资环境,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安源区创业投资事业,萍乡市安鼎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安鼎高新投”)与国盛弘远(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弘远”)发起设立萍乡安源安鼎科创母基金(工商注册名:萍乡安源安鼎科创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备案编码:SBDN14)(以下简称“安鼎母基金”),基金认缴规模10亿元人民币,通过“母-子”基金投资策略,助力安源经济发展。
一、母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构成
安鼎母基金,规模10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为8年,延长期2年,成立于2025年8月6日,基金管理人为国盛弘远(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二)运作原则
安鼎母基金重点挖掘处于成熟期阶段的企业,也可以投资处于其他阶段的优质企业,助力萍乡市安源区创新创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三)投资领域
母基金将围绕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链进行投资,主要包括在电子信息、节能环保、装备制造、食品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投资子基金及未上市公司股权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四)投资方式和比例
1.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子基金及直接认购新增标的公司注册资本/股票或受让老股等方式。
2.安鼎母基金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认缴规模的80%,单只子基金出资金额不超过母基金净值的20%。母基金出资比例的设定应以充分撬动社会资本为原则,鼓励市场化机构与安鼎母基金及江西省内市区县共同发起子基金。
二、子基金的设立
安鼎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应公开透明,按照征集、申报、评审、决策和公示等程序公开遴选子基金拟合作机构。由安鼎母基金管理人自行或聘请外部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申请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鼓励安鼎母基金根据江西省内各级政府的产业发展方向主动谋划设立子基金,按子基金投资领域主动招引遴选优秀子基金管理机构。若子基金管理人募资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50%或子基金推荐拟投项目符合招商落地条件(签署工业项目投资合同书),原则上可简化遴选程序,但仍须经安鼎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且所有拟合作管理人在进入投委会决策前,必须经母基金法务完成前置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母基金投委会最终决定子基金管理人的申请。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条件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取得私募基金相关登记;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操守,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清晰,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能提供真实且可追踪的历史投资业绩;
4.历史投资业绩优良,有较强的投资和投后管理能力,至少有3名(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经验,且每人1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退出案例,合计3个(含)以上;
5.派驻的拟合作基金的专职管理团队至少3名专职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私募基金管理经验。在拟合作基金主投领域,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具备基金募资、投资和管理经验,且主导过1个投资项目成功实现退出;
6.核心管理团队稳定、配合度高,管理人股权结构稳定、合理,激励机制健全,具备较强的募资能力,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7.有符合中基协要求的独立办公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中基协会员信用良好。
(二)子基金的设立条件
子基金的设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2.注册地址:子基金优先注册在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内,经投决委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注册在外地。
3.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投资期+退出期)不超过7年,延长期不超过2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不超过安鼎母基金存续期限。
4.基金规模:子基金规模应与其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相匹配,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5.投资领域:基金投资方向应符合萍乡市安源区产业发展定位,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培育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支持数字经济发展,主要包括陶瓷新材料及节能环保、新能源、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服装家具、食品等萍乡市安源区重点产业。(具体参照国家发改委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6.投资地域及返投比例:子基金对萍乡市安源区的投资金额不低于安鼎母基金出资的1.2倍;且落地项目5年内不得迁出萍乡。
7.储备项目:为提高子基金设立运作效率,子基金申请机构或管理机构在申报时应向母基金提供不少于子基金首期实缴出资金额50%的储备项目清单,储备项目落地方案成熟,且与子基金投资策略和领域相匹配。
三、子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子基金投资管理的一般要求
1.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计提规则应区分投资期和退出期。为更好地实现与管理人的激励相容,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应遵循以下原则:投资期内,鼓励采用以子基金实际累计完成的对外投资额为基数,每年不高于【1.2%】收取管理费;退出期内,鼓励采用以尚未退出项目的投资成本总额为基数收取管理费,费率不高于1%;延长期及清算期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如采用其他收费模式,其总体收费水平应不高于上述模式,且须提前向安鼎母基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萍乡安鼎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
3.子基金通过公开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和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择机退出。
4.根据市场通行做法,子基金其收益分配应遵循“单个项目即退即分”和“整体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并在其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
5.子基金合伙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二)子基金返投计算标准
1.子基金投资于在安源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按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实际投资金额计算返投金额。若该企业在本母基金存续期内成功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公认的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IPO)并上市交易,则该笔投资可按实际投资金额的【1.5】倍计算返投金额。
2.子基金投资于萍乡市域外的企业或直接引进项目落地安源区的新设企业,企业将总部和注册地迁至安源区且承诺五年内不得迁出。在基金存续期内,按照新设立企业或总部搬迁落地企业的实缴资本或实际投资金额(以孰高金额为准)计算返投金额。若该企业在本母基金存续期内成功上市(定义同前),则可按上述金额的【2】倍计算。
3.子基金投资于在萍乡市域外注册的企业,被投资企业后续在安源区设立独立运营核算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研发中心、运营中心和数据中心等),所设企业需有实际投资且正常运营,则按照所设企业在子基金存续期內实际投资金额的【1.2】倍计算返投。
4.经萍乡市安鼎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认定的其他可视同在安源区返投的情形。
5.子基金合伙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设立企业均需要正常生产经营。
(三)子基金投资决策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投资决策应遵循子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安鼎母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有权依据子基金《合伙协议》委派代表进入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按照赋予的权利参与决策。安鼎母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合伙协议、本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如发现投资项目存在重大合规风险,可要求子基金重新履行决策程序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子基金的风险管理
1.子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及亏损负担方式。萍乡安源安鼎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得向其他出资方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2.子基金闲置资金应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3.子基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4.子基金合伙协议/章程应当对于子基金投委会和核心管理团队的人员进行锁定,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需经过合伙人大会/股东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利机关表决通过。
5.子基金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每季度按照国家会计规定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向安鼎母基金管理人及萍乡安鼎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提交运营管理报告。
6.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7.在子基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安鼎母基金可以单方选择退出:
(1)子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萍乡安源安鼎母基金资金拨付到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完成任何投资项目的;
(3)子基金主要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四、母基金退出和激励机制
(一)基金退出
安鼎母基金可采取退伙(或退股)、份额转让(或股权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未经萍乡市安鼎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出资人不得先于安鼎母基金退出。萍乡安源安鼎母基金取得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收益及利息)进入安鼎母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应根据萍乡安源安鼎母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适时进行分配。
(二)激励机制
为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安鼎母基金可以对参股的子基金设置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萍乡安源安鼎母基金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实行分档让利,让利金额最多不超过母基金超额收益的40%。具体让利方案及“超额收益”的计算方式应在子基金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建议采用阶梯制并列出详细计算公式)
五、子基金的申报
(一)申请受理
1.萍乡安源安鼎母基金申请受理人为国盛弘远(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2.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须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20%资金(不含萍乡安源安鼎母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拟出资人为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直接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除外,但原则上应提供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子基金申报材料和有关程序由萍乡安源安鼎母基金基金管理人制定申报指南予以明确。子基金申请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申报指南:
1.国盛弘远(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获取萍乡安源安鼎母基金申报指南)
(1)联系电话:13122182236
(2)电子邮箱:liuhaoming@gszq.com
2.萍乡市安鼎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1)联系电话:19907996861
(2)电子邮箱:xxl19h@163.com
微信客服
微信公众号